共青团滨州学院委员会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等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总支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总支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团总支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团总支提出入团申请。团总支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采取团支部民主推荐方式,由团总支研究决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指定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团总支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团支部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为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三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如遇转专业、交流学习、应征入伍、考研就业等情况,团总支应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转入团组织,由转入团组织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工作和校园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负责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团总支预审。团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后报送校团委审查,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校团委审查无误后,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团支部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团总支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接收新团员由校团委审批。团总支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召开委员会审批接收新团员,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于三个月内审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决议,并报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
第二十六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校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组织,一般情况由团总支负责。在入团仪式上,由团组织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校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党总支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校团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校团委依据发展团员计划,根据各二级学院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滨州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入团仪式规定
入团仪式规定
为规范发展团员工作,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特制定入团仪式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注重制度化。新团员入团都要参加入团仪式。校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入团仪式。
注重程序性。举行入团仪式要做到基本程序规范到位,各个环节严谨顺畅,体现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注重感染力。通过举行入团仪式,使青年感受加入团组织的光荣感,增强对团组织的归属感,激发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使命感。
二、基本程序
1.奏(唱)国歌。
2.主持人说明举行入团仪式的意义,宣布新团员名单。
3.向新团员颁发团章、团员证和团徽,团徽佩戴在左胸前。
4.团组织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
(1)宣誓人面向团旗立正,右手握拳,举过右肩。
(2)领誓人逐句领读入团誓词,宣誓人跟读。
(3)当领誓人念到“宣誓人”时,宣誓人应分别报出自己的姓名。
5.入团介绍人代表宣读《团章》中有关团员的义务和权利的条款。
6.新团员代表发言。
7.老团员代表发言。
8.党组织负责人、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负责人讲话,对新团员提出希望和要求。
9.唱团歌。
在严格履行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可对入团仪式内容和形式进行进一步充实和创新。
三、有关要求
1.入团仪式由校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组织,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一般还应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到场观摩。
2.入团仪式一般在校团委批复新发展团员之后一个月内举行,可选择在“五四”“七一”“十一”“一二九”等时间举行,使入团仪式更有纪念意义。
3.入团仪式可以在室内举行,也可以在室外举行,尽可能选择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场所举行。
4.校团委将加强对入团仪式规定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注重总结推广基层团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